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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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
   发布日期:[ 2007-08-21 ]   来源: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
 
第一章   总   则

    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    第二条 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(英文名称: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HEBCTAA),是由河北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组成的独立、民间和自律的全省性一级社会团体,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  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(以下简称:本会)经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指引下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、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;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,做到正确实施,遵守执业道德,认真履行义务;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;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,协调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,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;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,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,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。
    第四条  本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楼12楼1201室。

第二章  职  责

    第五条  本会的职责
    (一)本会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(以下简称:中税协)指导下开展工作;
    (二)对全省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实施行业指导、监督和管理,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;
    (三)根据中税协制定的《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和执业道德规范、执业准则、执业规则、工作制度等,并监督其执行;
    (四)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、职业道德、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;
    (五)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;
    (六)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,组织理论研讨、经验交流和评先创优活动,指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;
    (七)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,编辑河北税协信息及有关业务书刊,建立行业信息网络,提供专业信息服务;
    (八)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,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交流;
    (九)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及时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提交行业发展的建议;办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 会  员
 

    第六条 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    (一)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;
    (二)个人会员
    1.凡取得入会登记的注册税务师;
    2.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管理人员及理论工作者;
    3.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。
    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   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    (二)在财税系统内有一定的影响;
    (三)熟悉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财务会计知识。
    第八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
    (一)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,须在批准之日起,一个月内申请入会,并提交入会申请书;依法定程序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个人,须在批准之日起,一个月内申请入会,并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   (二)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
    (三)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     第九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    (一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、研讨、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;
    (三)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;
    (四)监督本会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    (五)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、信息资料,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    (六)可以提出退出本会要求。
    第十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   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    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关心支持本会工作,经常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   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维护本会声誉;
    (四)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;
    (五)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情况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。
   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并注销认证资格,收回会员证书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会员管理办法,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,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。
   
 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 
    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或选举办法产生。
   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   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;
    (三)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、任务;
    (四)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;
   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   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     第十六条 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,任期四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。
   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责是:
  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 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   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    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及专门委员会;
    (六)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;
    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以及有关工作;
    (八)拟定各项行业管理制度;
    (九)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关系;
    (十)审议会员有关权益、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;
    (十一)代表本会进行国内外交往;
    (十二)其它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。
     第十七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
   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、(十一)、(十二)项职权。
   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个别理事因职务变动等需要调整的,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,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。
   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   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    (四)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任职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查,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查,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    (一)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政策;
    (二)召集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;
   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 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    (五)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;
    (六)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。
   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负责研究协会应急事项及日常工作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。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    (一)召集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,负责研究秘书处的日常工作;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 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
    (四)提出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人员的聘用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    (五)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;
    (六)经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;
    (七)处理其它日常工作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、顾问若干人,设荣誉理事若干人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
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经费来源
    (一)会费收入;
    (二)主管部门的资助;
    (三)社会资助、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;
    (四)有偿服务收入;
    (五)经营活动收入;
    (六)利息收入;
    (七)其它合法收入。
    第三十条  本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
    (一)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    (二)协会办公设备及用品,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;
    (三)本会开展宣传、调研、学习考察、经验交流、国内外交往和出版书刊等;
    (四)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金;
    (五)其它合理支出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。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和帐目的合法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资产管理,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    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  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    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,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本会章程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

    第四十条 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,或者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。
    第四十一条  本会因故终止前,须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  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八章  附  则


    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    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    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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